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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温治平与缪添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治平;缪添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温治平,男,1958年9月26日生,经商,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添财,男,1957年9月12日生,无业,住全南县。原告温治平与被告缪添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治平委托代理人朱育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添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24日,被告因其子读大学无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按月息一分计息,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每年均向被告索款,被告均说暂时无钱,因原、被告原是较好的朋友,故一直未起诉被告。但被告子女大学已毕业,已有收入,其仍不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从2008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0‰计算。被告缪添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4日,被告缪添财因小孩上大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日被告缪添财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温治平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条,同时被告缪添财在该借条的左下方注明“从2008年9月1日开始算利息壹分钱(家产担保)”。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在被告小孩大学毕业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该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便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缪添财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缪添财向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在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本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长期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0‰符合相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缪添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天之内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正。并承担自2008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按10‰计算所发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二次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缪添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建立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谭梦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