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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商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孙义坤与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孙义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商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28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爱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义坤。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