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束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贤。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该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郏志强审判员张开红人民陪审员贺毅二○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郭海娜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海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