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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罗某甲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如远、书记员牟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驾驶川13f0084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古蔺县驶往叙永县方向。当日20时许,行至309线128km+100m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导致制动时车辆侧滑打横,拖拉机货箱左侧尾部撞上刘某甲驾驶的从叙永往古蔺方向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甲、乘车人潘某某受伤,以及刘某甲和潘某某的女儿刘某乙(生于2012年2月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害人亲属获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4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罗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草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协议,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谅解书,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受害人刘某甲、潘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已履行,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远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彭霄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