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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7)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逾期不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