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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范正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正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554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范正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得被告人范正斌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承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案发日,被告人范正斌与“小何”(在逃)共同在本市武侯区果堰村3组130号自己经营的干杂店内,设置一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由被告人范正斌负责管理经营。2013年1月15日22时许,公安干警在该赌博场所内将被告人范正斌及四名违法赌博人员挡获,同时查获捕鱼机一台,赌资人民币97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正斌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正斌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正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正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正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范正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范正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7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