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良与黄敬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黄敬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802号原告朱良,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勐(原告之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敬株,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朱良与被告黄敬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良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良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洪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