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XX与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欠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法定代表人:徐志波职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XX欠款385181.6元及利息183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83元、执行费8088元,共计587879.6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至今未能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下南街小学银行帐户上存款587879.6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