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酷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酷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酷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酷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深圳市瑞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4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