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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少嫆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嫆,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96号原告张少嫆,被告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嫆诉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嫆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