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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催字第17号申请人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出票人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收款人中山市吉盛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32,641.4元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涂永国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