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立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立宇,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住址巨鹿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立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01时,被告人董立宇醉酒后驾驶车号为×××号”东风日产”牌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路口与在路口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发生碰撞,致×××”捷达”牌轿车车辆受损,乘车人马某受伤,被告人董立宇被赶到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董立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1.8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立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马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立宇与被害人刘某、马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调解处理,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车辆修理费及营运损失费等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立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笔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调解协议、收款收条、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立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立宇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立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水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