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明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太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华,申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雷明华,女。被执行人:申太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太明的存款891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