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初字第1470号原告:黄某(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412090323)。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臧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