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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袁炜东与方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炜东,方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378号原告:袁炜东。委托代理人:姚建信、徐海娣。被告:方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炜东诉被告方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炜东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