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联强诉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张联强,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村。系宝鸡市安吉达货运信息部业主。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龙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强诉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斗鸡支行的2603021209024201267号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宝鸡斗鸡支行的2603021209024201267号银行账户中的525000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张联强提供担保的贾炜名下位于金台区东岭路1号院12幢2单元11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