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雅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8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85号申请人深圳市美雅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街道××龙花园××楼××1410、1411,组织机构代码69252508-5。法定代表人司相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慧,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组,身份证号码×××8883,该公司行政文员。委托代理人王艳萍,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泉园路××108,身份证号码×××1020,系该公司行政文员。被申请人樊哲耀,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界源村××号,身份证号码×××195X。委托代理人刘昕,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美雅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居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l3]15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美雅居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受伤后几天才通知申请人在名人公馆工程项目的工地上受伤,被申请人与承包人(陈某某)是周村老乡,目前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在工地上班受伤的证明,所以不能确定是在申请人的工地受伤。当初申请人对这方面法律不够了解,等到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申请人才意识到保护利益不受伤害,经申请人调查此事,被申请人根本不能确定是申请人的工人,目前己联系不上承包人(陈某某)。申请人要求撤裁的理由主要是: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的员工,陈某某才是被申请人的老板。就算陈某某没有能力承担被申请人的伤残待遇,申请人也只应该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而不应该承担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综上,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115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樊哲耀口头答辩称,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已经经过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2)262号仲裁裁决确认,且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工伤赔偿责任也经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即被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工主体正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工伤医疗终结期为2013年4月17日。根据以上事实证据,仲裁裁决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工伤赔偿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均经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仲裁裁决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以及医疗终结期结论,依法认定和计算被申请人应得工伤赔偿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龙岗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l3]1158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l3]15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美雅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雅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