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艳与毛财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艳,毛财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贺艳。被告:毛财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与被告毛财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艳撤回对被告毛财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艳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