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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艳与毛财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艳,毛财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07号原告:贺艳。被告:毛财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与被告毛财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艳撤回对被告毛财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艳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