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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俭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297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景文,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系该联社信贷员。被告杨俭平。委托代理人熊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晴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