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健,张小娇,徐勤拎,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健,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娇,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杨集镇,居民。被执行人徐勤拎,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杨集镇,居民。被执行人张雷,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杨集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雷在邮政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