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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月飞与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飞,薛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飞。被执行人薛高峰。张月飞申请执行薛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月飞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薛高峰于2012年9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月飞借款20000元;于2012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月飞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薛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高峰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高峰于2013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月飞支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8元,执行申请费3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张月飞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