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夜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夜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320号原告:夜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夜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夜某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夜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夜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