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龚德平与李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平,李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0号原告龚德平,住址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李游,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龚德平诉被告李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立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初,被告向原告借钱3000元,因原、被告是很要好的朋友,原告直接将现金给了被告。后原告陆续通过工商银行网银转账借给被告5000元。2012年4月4日,被告当着原告好友付雪松的面在原告住所提出再借2000元,说凑足整数,到时还原告10000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共计10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景田支行于2011年10月23日、24日、11月15日分别给被告汇款2000元、1000元、2000元,合计5000元。原告提交一份案外人付雪松出具的《证明》,证明2012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提交QQ用户名为游游与海之韵的几份QQ聊天记录,显示截止到2012年1月29日时,游游承认欠海之韵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汇款50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因此,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就欠款支付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付雪松未到庭接受质证,且无相关证据佐证,因此,案外人付雪松的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QQ聊天记录,无证据证明QQ用户名为海之韵与游游即为��、被告双方,亦无其他证据佐证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因此,对该QQ聊天记录,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起向原告龚德平归还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龚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