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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02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智强与阜阳市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强,阜阳市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02050-2号原告:赵智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阜阳市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陶大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强与被告阜阳市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智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450元,原告赵智强负担。审判长 张 廷 言审判员 赵 贺 义陪审员 彭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宋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