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史某���,女,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任留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