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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官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吕龙、张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娜,张希红,吕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娜娜,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希红,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龙,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娜娜诉被告张希红、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娜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希红、吕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娜诉称:2006年7月3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珠江西路聚宝花园10A2单元603室房产一套转让给原告,并约定由原告代被告还清房产贷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原告按照房屋转让协议履行还清房产贷款后,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虽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一直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希红、吕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1日,被告张希红、吕龙与原告王娜娜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邳州市运河镇珠江西路聚宝花园10A2单元603室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邳房商字0001614-2号、房证号:商-071120)出售给原告。协议约定该房产买卖总价款为143208元,因该房产为银行按揭贷款,现阶段无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由原告先支付被告购房款90500元,余款52708元为银行贷款,余款52708元由原告以被告名义在每月20日之前,将按揭贷款存入被告张希红所属银行账户进行偿还,当原告将银行贷款还清后,被告积极配合原告办理办证、过户手续。原告王娜娜于2006年7月16日交付被告吕龙购房款(定金)3万元,于2006年7月25日交付被告吕龙购房款(定金)1万元,至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合计交付给被告购房款90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06年8月起,以被告名义每月偿还银行贷款,至2013年3月,原告将该房产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虽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引起本案诉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对该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应诉材料。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吕龙书写的收到购房款的收条一份、本院(2013)邳官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公证书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邳州市房屋产权登记表一份、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贷款还款凭证、邳州市供电公司水电气销售发票等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给付被告,贷款余款原告也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被告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希红、吕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举证等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希红、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邳州市运河镇珠江西路聚宝花园10A2单元603室房产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邳房商字0001614-2号、房证号:商-071120)变更登记为原告王娜娜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张希红、吕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许莺歌代理审判员  孙 双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