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许美仙与连云港市云台国际温泉会所有限公司、何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美仙;连云港市云台国际温泉会所有限公司;何伟;毛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许美仙。委托代理人王元伦、琚志海,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国际温泉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法定代表人,张庆斌。被告何伟。被告毛雨。原告许美仙与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国际温泉会所有限公司、何伟、毛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美仙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591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毛雨,但未提供被告毛雨的详细身份信息和住址。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毛雨的户籍证明及详细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毛雨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美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江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