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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2)金执字第00287-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誉物流优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誉物流优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火车东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孙继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43号。委托代理人姜继平,该公司十一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002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10元,现该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山路分理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岳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