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星森、朱霞与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方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森,朱霞,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方保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星森。原告朱霞。被告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被告方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森、原告朱霞与被告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方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