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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星森、朱霞与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方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森,朱霞,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方保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星森。原告朱霞。被告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被告方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森、原告朱霞与被告杭州强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方保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