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肖娜与廖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娜,廖永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肖娜。被告廖永奎。委托代理人胡建萍,成都市武侯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开蓉,成都市武侯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娜诉被告廖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娜,被告廖永奎的委托代理人胡建萍、曾开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娜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7日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在恋爱期间,原告分别于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月6日、2012年2月2日、2012年3月8日分别借给被告22500元、10000元、1500元、10000元,共计440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婚恋网上一切信息均是虚假的即向武侯区红瓦寺派出所报案。被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原告归还了21000元。原告于2012年5月2日以东骏快捷物流方式将2012年1月6日及2012年3月8日的借条退还被告,借条金额共计2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廖永奎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已分两次归还。2012年4月29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转账共计支付了21000元。2012年4月30日,被告又归还了原告现金21000元,原告将20000元的借条原件还给被告。被告只欠原告2000元。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世纪佳缘交友网上认识。在交往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8日、2012年1月6日、2012年2月2日、2012年3月8出具金额为22500元、10000元、1500元、10000元的借条。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武侯区红瓦寺派出所报案。被告廖永奎于2012年4月29日分四次向原告转账归还借款共计21000元。2012年5月2日,肖娜向廖永奎通过东骏快捷物流寄送了邮件。现原告肖娜持有2011年12月28日及2012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金额共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回单、明细清单、快递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归还原告所借款项。被告辩称2012年4月29日向原告转账支付21000元归还原告,原告对该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2012年4月30日又以现金向原告归还借款21000元,原告退还了其2张借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当对其主张又归还了现金2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在银行转账归还21000元的次日又归还了现金21000元,但只取回了两张金额共计20000元的借条原件,被告陈述事实与生活常理相悖。加之,原告又于2012年5月2日向被告寄送了快递,被告举示和陈述的事实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佐证其已经归还了42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被告陈述4月30日归还了21000元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归还21000元,尚欠2300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3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永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娜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廖永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