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必福与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必福,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港宁路13、15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必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边建光,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必福、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54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重庆市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