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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申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本案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任让席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