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申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本案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任让席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