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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宗元与王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元,王连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张宗元,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飞,济南市正中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冷倩倩,济南市正中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连德,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宗元诉被告王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元的委托代理人董飞、冷倩倩,被告王连德及委托代理人陈翠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宗元诉称,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王连德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54600元,原告多次要款,被告仅支付2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连德辩称,对借款事实不认可。是原告交纳的驾驶员报名费,原告已经将我车开走,不欠原告款。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2010年6月2日,被告书写欠条“今欠张宗元现金壹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王连德”。2、2010年7月16日,被告书写欠条“欠现金贰万玖千柒佰元正。王连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26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焦点问题,原告提供证据1、欠条2张。证明2010年6月2日欠原告114900元、2010年7月16日欠原告29700元,合计欠款144600元。证据2、录像资料1份。证明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底偿还原告2000元。证据3、证人证言1份。证人周某证明2010年12月、2012年10月,与原告多次去被告处催要欠款。另2010年8-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欠款是报名费。对证据2,录像资料中本人身份、给原告2000元无异议,但2000元是给原告的路费,不是还款。另10000元不是借款,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有���议,证人对借款事实不清楚,与原告有利害关系。针对焦点问题,被告提供反驳证据1、驾驶员报名资料1宗。证明欠款是原告交纳的驾驶员报名费。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杨丙健证明原告找被告驾校报名,借多少钱不清楚,后原告说被告欠他钱,就把被告车开走了。证据3、银行还款回执。证明原告所开走车被告是实际车主,被告一直替挂名车主张洪斌还款。原告质证,对证据1有异议。欠条未写欠款内容是报名费,是借款。对证据2有异议,证人对借款事实不清楚,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言无效。证据3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是车主,原告从被告处开的车不是被告的。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欠条证明被告欠款144600元,被告王连德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两张欠条欠款144600元是原告向其缴纳的驾驶员报名费。并提供反驳证据驾驶员报名资料及银行汇款单回执、证人证言。原告对被告提供证人及驾驶员报名材料等有异议,认为原告所写欠条是欠款,若是报名费就写报名费了,被告提供反驳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对此本院认为,欠条未写明欠款内容是驾驶员报名费,原告亦不认可。因此被告辩称理由不足,对其提供反驳证据不予认定。关于原告提供录像资料证明欠款10000元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的问题。被告对录像资料中本人予以认可,但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只认可给原告2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欠款10000元,被告不认可是欠款,原告亦没有提供被告欠条,因此录像不能证明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关于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2011年底曾偿还原告2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录像资料能够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欠款,本案未超诉讼时效。故对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录像资料依法予以��定。综上被告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将其车开走抵顶欠款的问题。经查,原告所开走的车辆所有人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名下的车辆,因此被告辩称理由与案件无关联性,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2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德偿还原告张宗元欠款14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被告王连德承担3155元,由原告张宗元承担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王海虹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昭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