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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向犯罪嫌疑人“阿某”(具体名址不详,另案处理)分两次购买冰毒约20余某,用于自己吸食。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携带冰毒入住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雅典娜酒店8820房间,在该房间内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并提供毒品给其朋友李某甲(另案处理)吸食。5月16日,其又用身份证登记入住8510和8728两个房间,在8510房间其提供毒品给其朋友李某乙(另案处理)吸食。5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雅典娜酒店8820、8728和8510房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朱某和李某乙等2名吸毒人员,在8820房查获疑似冰毒11小包,共重16.0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16.0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詹    舒书记员 颜伦灿(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