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永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XX与涂文燕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涂*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赵*宝,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宝,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燕原告汪*诉被告涂*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裴*宝,被告涂*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左右相识并相恋,并于201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3日生一女汪*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婚后争吵不断,被告不断因各种琐事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争吵。另由于原告长期与被告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严重影响双方的信任基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作为父亲,原告深爱自己的女儿,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原告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儿汪*佳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涂*燕辩称,1、双方夫妻感情很好;2、婚生女儿还年幼,离婚会伤害女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于201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3日生一女汪*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现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7月11日,原告以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不应认定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要求与被告涂*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