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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李╳╳、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出生,现住兴业县蒲塘镇XX村。被执行人李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蒲塘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成年,汉族,现住兴业县蒲塘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成年,汉族,现住兴业县蒲塘镇XX村。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李XX、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赔偿款,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