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亮与郑州中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郑州中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27号原告王亮。被告郑州中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王亮诉被告郑州中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亮诉称:原告与被告曾有供货关系,2013年4月19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23320元,用于购买洁仕宝品牌拖把,有棕熊系列80个,洁固系列120个,洁锐系列120个,A1系列40个,金鹊系列70个,数量共计430个,被告出具清单并加盖被告送货专用章,但时候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送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32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州中百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又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伦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成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