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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二初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伟与张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二初字第00231-1号原告:唐伟,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领华钢构夹芯板厂业务员,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法,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根据原告唐伟的申请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包民二初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张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79740元。现原告唐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法银行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法名下位于美菱大道与九华山路交口九华山庄2幢1101室房产(合包150047460)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潘晓辉名下的皖A×××××号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唐伟名下的皖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