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信阳。被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平桥区。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纠纷,无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祥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杜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