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005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钱林熙、吴加英、钱有熙、王兴芝、吕文桃、鲍文芝、吕银松、吕银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钱林熙,吴加英,钱有熙,王兴芝,吕文桃,鲍文芝,吕银松,吕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5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机构代码677565476。被执行人:钱林熙,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山镇××社区大王队××号。被执行人:吴加英,女,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钱有熙,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山镇××社区××队××号。被执行人:王兴芝,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吕文桃,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被执行人:鲍文芝,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吕银松,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被执行人:吕银凤,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179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有熙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冶山支行存款1125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