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前程中学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石嘴山市前程中学。负责人:刁兆印,职务:校长。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二职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瑞清,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嘴山市前程中学诉被告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刁兆印及委托代理人李瑞清、被告刘强及委托代理人张庆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嘴山市前程中学起诉称,石嘴山市前程中学二〇〇六年经国家批准设立,刘强和刁兆印共同均等投资管理。二〇一一年因被告身体状况及其本单位要求上班等理由,要求退出。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被告和刁兆印对学校二〇〇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的账目进行结算,学校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楚明确,算账的依据凭证分类编号,与收支数字对应。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刘强将其在学校的投资比例转让给刁兆印,退出学校的经营(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学校由刁兆印一人经营。在被告和刁兆印共同管理学校期间,学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工作全部由被告本人担任。刁兆印与刘强的学校账目结算协议中,共同认可结算收入为7916232元,支出为7816232元,结余10万元。二〇一二年刁兆印在核算双方账目中,发现双方结算的教师工资支出有误,二〇〇八年二月份教师工资实际为12173.3元误记为121733元,并按照121733元的数额累计为支出额。这一明显错误,致使多计算支出109559.70元,该款应当为学校的结余款。但被告在退出学校时,没有将该款交付,该款仍在被告处。事后学校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此笔不当得利款项,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单位现金109559.70元。被告李强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等投资管理不符合事实,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投资义务。二、被答辩人诉称学校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楚明确不符合事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没有对合伙期间的赢亏全部结算清楚。三、被答辩人诉称2008年2月份教师工资实际为12173.3元误记为121733元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请答辩人返还不当得利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石嘴山市前程中学成立于二〇〇六年,最初由刘强与他人合伙经营,刘强任学校负责人。之后,他人退出,刘强继续经营。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刘强与刁兆印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实施细则》,前程中学改由刁兆印与刘强合伙经营,刘强任学校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职务。《细则》中约定了办学经费的筹措管理、盈亏的结算方法、股权的转让、退股、入股等情况,并明确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份,盈余部分双方均分。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刘强向前程中学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辞去前程中学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职务,同时转让股权、退出办学。同日,石嘴山市前程中学发出任免通知,同意了刘强的上述申请,重新任命刁兆印为前程中学法人代表和董事长。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被告刘强与刁兆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刘强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将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刁兆印,刘强退出学校股权,前程中学改由刁兆印一人继续经营,学校的原有全部财物归刁兆印一人所有。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被告刘强和刁兆印作为学校股东对石嘴山市前程中学从二〇〇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之间的账目进行结算,双方均认可学校的总收入为7916232元,总支出为7816232元(总支出中二〇〇八年二月份教师工资记为121733元),结余10万元,双方按照上述数额进行了结账。二〇一二年,刁兆印在核对双方账目中发现,双方结算的教师工资支出有误,二〇〇八年二月份的教师工资实际为12173.3元误记为121733元,并按121733元的数额计算在学校的总支出总额中。本院经庭审查明,前程中学在二〇〇八年二月份支出的教师工资实际为12173.3元,由于笔误点错了小数点,误记为121733元,多列支了121733元-12173.3元=109559.70元。该部分款项被刘强与刁兆印二股东各占有50%的数额,刘强实际占有109559.70元÷2=54779.85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材料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石嘴山市前程中学在计算学校的总支出时,将二〇〇八年二月份支出的教师工资由12173.3元误记为121733元,多计算支出109559.70元。多列支的部分被刘强与刁兆印二股东各占有54779.85元。被告刘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上述利益,造成石嘴山市前程中学损失54779.85元,依法应当将54779.85元返还给石嘴山市前程中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9559.70元中多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强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理由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强返还原告石嘴山市前程中学人民币54779.8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前程中学承担1245元,被告刘强承担124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1245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张 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