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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某,(VIASTRADADELMOZZATO18/BTREVISOITALIA)。委托代理人丁鹏翔。被告卢某甲,具体地址不详。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鹏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被告就前往意大利,而原告独自在国内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2009年原告和孩子获得签证来到意大利与被告同住。期间,被告没有好好对待原告,经常打骂原告。在国外生活期间被告多次离家出走,2010年农历10月13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综上,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被告主动出走遗弃家庭成员,造成夫妻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20万元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户籍证明、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意大利共和国特雷维索市身份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婚生子护照复印件、意大利共和国未成年人居留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各1份,以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卢某甲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09年5月25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2013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庄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