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苏某,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381。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976。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