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李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何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