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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翟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告樊某某,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方香伏,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计宽审判员  杨庆群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