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林美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美荣。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美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美荣至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庵港20号,从董美英家猪棚内窃得草鸡3只,价值人民币270元左右。2、2013年4月1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林美荣先后四次至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庵港18号,从朱良明家鸡棚内共窃得草鸡15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左右。3、2013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林美荣至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庵港17号,从朱良欣家猪棚内窃得草鸡3只,价值人民币27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美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美英、朱良明、朱良欣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美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美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美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娄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