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平、王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平,王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物业),住所地在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顾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宁,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建平,男,1952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建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平物业与被告王建平、王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平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平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平物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平物业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屈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