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雄英与严立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雄英,严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吴雄英,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万军,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立志,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雄英诉被告严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雄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雄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7元,由原告吴雄英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