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69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詹某。申请执行人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城××大道××楼××号。法定代表人詹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层。法定代表人余某。深圳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639号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639-1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仲裁裁决确定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移交申请执行人接管、被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856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已经立案审查,案号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12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已经立案审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