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闵某。被告李某。原告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长期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闵某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原、被告间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闵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剑峰审 判 员 黎 波代理审判员 祝小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熊兴建